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
被告:杨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闯与被告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于2021年3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7400元,并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19年开始因急需用钱多次从原告处借款,截止至2020年6月12日经双方核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被告拖欠原告欠款共计27400元,被告承诺2020年10月31日归还,但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具体诉请如前所述。
被告辩称
被告杨超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其中2020年1月20日支付宝转账5000元,2020年2月29日支付宝转账5000元,2020年1月21日微信转账三笔、共计20000元,2020年4月8日微信转账16000元,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借款46000元。2020年10月1日左右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欠款金额为27400元,承诺2020年10月31日归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孙闯提交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还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欠款情况,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杨超承诺的还款日期届满,应按借条载明的欠款数额偿还原告借款27400元,并应自承诺的还款期满之次日起给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利率标准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闯借款本金27400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杨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