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静,公司经理。

被告:顾兆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兆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兆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顾兆虎未偿还于2020年7月22日借款人民币本金3387.79元、利息176.33元、逾期利息41.9元(以上款项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顾兆虎于2020年7月22日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如约发放贷款4000元,被告领取贷款后从2020年11月5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受让债权后多次催收,被告拒不还款,截止2021年1月20日被告尚欠本金3387.79元,利息176.33元,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41.9元还未归还(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20日,要求判决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顾兆虎向案外人借款,案外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对上述本息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顾兆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顾兆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87.79元、利息176.33元、逾期利息41.9元及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之日止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被告王西志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偿还后,有权向被告顾兆虎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顾兆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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