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仇建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仇建新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仇建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电话,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仇建新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仇建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仇建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