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申请执行人:程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申请执行人:刘清忠,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申请执行人:吴英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申请执行人:吴秀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申请执行人:韩广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申请执行人:刘廷震,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县。
申请执行人:刘艳花,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程国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张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程红、程静、刘清忠、吴英波、吴秀民、韩广平、刘廷震、刘艳花与程国超、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505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红、程静、刘清忠、吴英波、吴秀民、韩广平、刘廷震、刘艳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5270元,现已执行到位1021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张燕名下有车牌号为辽M×××××号车辆一台,向车管所查询无此车辆信息,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程国超、张燕的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张燕名下有房产一处,房屋坐落于新城街盛业家园X幢新华路XXX号甲X-X-X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9)开原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现已轮候查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住房公积金,向保险部门查询收益性保险,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国超、张燕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国超、张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被执行人程国超、张燕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程红、程静、刘清忠、吴英波、吴秀民、韩广平、刘廷震、刘艳花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505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洪标
审判员 宋宏兴
审判员 商胜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羽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