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龙泽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夫,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罗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尧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