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天伟,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709162629,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西道村六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富、张有金,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志宏,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506137211,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西楼村十组*号。
被告:樊葵花,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906223424,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西楼村十组*号。
第三人:南通鸿耀鑫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长虹路6号鑫湖国贸中心2幢1509室。
法定代表人:陆舟,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常天伟诉被告王志宏、樊葵花、第三人南通鸿耀鑫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常天伟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天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天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常天伟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