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星城30栋A座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663658356G。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蒋凌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凌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同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