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一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杨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一竹与被执行人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3民特14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一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健支付案件款205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健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健发起两次以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第一次发起的查询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最近一次的发起时间为2021年4月6日。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健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4月6日,被执行人杨健在多个银行开户,名下存款合计不足5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杨健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杨健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杨健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健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8.已调查被执行人杨健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9.已按户籍地址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未果。
截至2021年4月26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一竹。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杨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523执1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