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金,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顾根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屠春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张才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娟与被告顾根妹、屠春俊、张才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刘娟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娟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刘娟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松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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