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昌青苹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药行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园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小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禹州市,现住禹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8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33.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1333.5元或查封、扣押其收入1333.5元的财产。 如需续冻结、查封,请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冻结、查封申请书,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克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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