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锐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宣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超。 被告: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曹祥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锐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锐佛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物损失80,440元及物流费11,088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原告的货物运送至被告位于俄罗斯的仓库,被告提供仓储运输及当地派送服务,原告则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2019年11月,被告的俄罗斯仓库发生火灾,致使原告的货物发生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合作协议》约定,如双方在该协议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在首部载明原告的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罗芬路XXX弄XXX号XXX区XXX室”。显然,双方已就该合同项下之争议选择管辖法院。该址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志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正欣 书 记 员 潘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