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被执行人:李保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李保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4民特104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477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保刚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保刚申报其名下有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香榭丽都花园XXX房屋一套,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4日期间,被执行人先后向申请执行人自动支付案款共计19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684元、2021年9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13元,共计6719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2021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490553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剩余230553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费9878元。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4执29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