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福全:
你与牛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411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志强于二O一九年四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4300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