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晓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牛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漯河唯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与湘江路交叉口向南98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3XJEUW7X。 法定代表人:牛乐,总经理。

审理经过

苏晓晨与牛乐、漯河唯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诺制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晓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乐、被告唯诺制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苏晓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牛乐、唯诺制冷公司支付苏晓晨欠款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牛乐、唯诺制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给被告进行工程施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原告工程工资13100元,2020年9月15日前付清。后被告通过微信偿还11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欠款,被告均予以推诿。

被告辩称

被告牛乐未答辩。 被告唯诺制冷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牛乐承接漯河亿康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制冷工程,雇佣苏晓晨安装制冷设备。2020年8月9日牛乐给苏晓晨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苏晓晨工程工资13100元(壹万叁仟壹佰元整),本人承诺2020年9月15日前结清。后牛乐支付苏晓晨工资1100元,尚欠12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乐拖欠苏晓晨工资,有其给苏晓晨出具的欠条及苏晓晨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牛乐虽然是唯诺制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其给苏晓晨出具的欠条上,未加盖唯诺制冷公司的印章,所以唯诺制冷公司对此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牛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苏晓晨劳务费12000元; 二、驳回苏晓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牛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新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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