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嘉星诚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XUGCP5B,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东街12号楼4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安山,系经理。
被告:大连万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MAOYQ2MEX4,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盐北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付万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嘉星诚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万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已将所欠货款3,660元全部付清,故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嘉星诚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嘉星诚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嘉星诚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