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方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黄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汀,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如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观林,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坤,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通海大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72256049B。 负责人: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育,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方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如松、曹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703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戴方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戴方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蓓 审判员 吴圣岩 审判员 肖芝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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