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住师宗县。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4000元,因被执行人周某某有较多案件在法院执行,执行标的额近3000000元,周买卖合同已承担每月自动履行其他案件案款9000元,承诺每月自动履行本案案款4000元(5月的已缴纳)。被执行人周某某无银行存款,靠经营名下小型沙场维持生计,现每月自动履行案款数额与收入近乎持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