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长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海城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8日被海城市GA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宋彦轮,系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长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剑利、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长勇及其辩护人宋彦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长勇于2021年3月14日19时许,无证酒后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摩托车行驶到沈营线124公里处时,与前方行走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解长勇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解长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解长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答辩情况

辩护人宋彦轮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解长勇于2021年3月14日19时许,无证酒后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摩托车行驶到沈营线124公里处时,与前方行走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解长勇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长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判决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解长勇的供述与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长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长勇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解长勇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解长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其前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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