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揭阳市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磐东街道城南村浮泡湾(省道1930复线南侧南河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553608876D。

法定代表人:林丹鸿。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楚唯,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良,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丹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揭阳市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丹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揭阳市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揭阳市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揭阳市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742元,减半收取计3371元(原告揭阳市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揭阳市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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