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周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镇波,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黎水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周余与被告黎水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李周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黎水根支付原告业务费17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黎水根由原告及其合伙人赵建高牵线,在上海绿地集团处承接了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饶安大街香格里拉土建工程,并约定由被告和原告方合作开发该项目,由原告方完成内部活动房、办公室装修及零星设施搭设,被告给原告方55元每平方,后因被告原因要求解除合作关系,故双方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原告方让利退场,被告支付原告方工程款120万元及业务费170万元,现原告只支付了工程款65万元,尚未支付业务费,已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其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的业务费可因案涉工程实际施工面积的减少而同比例扣除,故实质为工程款纠纷,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故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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