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县。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县,系刘某之母。
原告:黄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军,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铁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炜。
原告张玉兰、刘某、黄锐与被告龙铁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玉兰、刘某、黄锐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玉兰、刘某、黄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张玉兰、刘某、黄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