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男,****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包头市;
审理经过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刑诉(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1谎称有能力帮被害人陈某2办理驾驶证C1转A1,从而骗取被害人现金38000元,陈某1将钱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2.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1谎称有能力帮被害人邓某办理驾驶证科二、科三考试相关事宜,从而骗取被害人现金5500元,陈某1将钱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3.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1谎称有能力帮被害人赵某办理孩子转学事宜,从而骗取被害人现金25000元,陈某1将钱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案发后,陈某1将诈骗钱款共计685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三份、微信转账记录、中国银行转账明细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1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1已向三名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能够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