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91310000764705772U00,住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300号名人商业大厦10楼;被执行人:刘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王沟镇;被执行人:徐州奥利隆物流有限公司,91320321MA2042HM6J00,住徐州市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丰黄路*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苏0312民初4085号判决,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州奥利隆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州奥利隆物流有限公司一、被告刘辉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467656.14元、诉讼费4488.5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475144.64元,自2020年8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23757.23元直至付清为止(20个月),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未付清,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总额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徐州奥利隆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977元,减半收取4488.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苏C×××××号车辆及苏C×××××号车辆黄(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州奥利隆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车辆及苏C×××××号车辆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731。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31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庞峰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