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晏照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兵,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明华,男。
被告:李文静,女。
审理经过
原告晏照琴与被告廖明华、李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晏照琴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晏照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照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晏照琴负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