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晏照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兵,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明华,男。

被告:李文静,女。

审理经过

原告晏照琴与被告廖明华、李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晏照琴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晏照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晏照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晏照琴负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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