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平,男,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和,系张某平叔叔,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州南路147号。 负责人:周卫,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莉,系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绪银,系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平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邮集团麻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莉、龙绪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负责人周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一九八九年九月至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的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补交(一九九五年元月至二〇〇七年八月)应交未缴纳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私人部分个人承担,以便退休时计算连续工龄。事实与理由:1、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法》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实施执行。张某平是一九八九年九月由尧市乡党委推荐到用人单位,至今未间断过一直在同一单位工作,按照《劳动法》第二条,必须依照本法执行;2、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第一条《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3、邮政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企,为什么邮电分营后,电信企业全部补缴了。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依据该条规定,原告张某平的起诉系劳动争议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张某平请求确认与被告中邮集团麻阳县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告张某平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请求仲裁,即履行仲裁前置程序。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平并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要求仲裁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告也未认可与原告张某平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此,原告张某平就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请求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告张某平要求被告交纳1995年至2007年应交未缴纳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用这一请求,一方面,《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确定的争议范围为依据,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现被告并不认可与原告张某平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认可交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年限等。参照前述规定,原告张某平的该诉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另一方面,交纳社会保险等事项的前提条件均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原告张某平尚未就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故原告张某平现提起该诉请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滕晓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路 琴 书 记 员 郑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