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咨询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宋桂琴,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启航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王治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秀芬,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咨询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启航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王治军、李俊、朱秀芬借款追偿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咨询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二初字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李俊、朱秀芬名下位于锡林浩特市希办白音街广达欣城的房产,被另案查封并已处置完毕无剩余价值; 2.查明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启航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判决第三项中车辆情况,有车辆未在车辆管理所登记信息、有登记名字不符、有车牌号不符、有已达到报废标准、有被另案查封本案为轮侯查封,部分车辆已查封手续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进行评估、拍卖;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存款信息不够足额执行; 4.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咨询服务中心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启航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王治军、李俊、朱秀芬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启航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王治军、李俊、朱秀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咨询服务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咨询服务中心发现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启航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王治军、李俊、朱秀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飞能 审判员  邓 燕 审判员  依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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