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路1229号,组织机构代码146466356。
法定代表人:景文学。
被执行人:嘉兴市逸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198号(四三八0厂大门西边三层楼房2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2841610。
法定代表人:郑丽妹。
被执行人:王颖,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郑丽妹,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任文彪,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汪国珍,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雅,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逸莱商贸有限公司、王颖、郑丽妹、任文彪、汪国珍、王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2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859号案件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郁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