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李福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刘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罗统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经常居住地北流市二环北路*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德勇与被执行人李福钦、刘金生、罗统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所作出的(2020)桂098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勇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返还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支付宝、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之后,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