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吕一博,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邱祥平,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五色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综合办公楼135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房茜彦,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葛微,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追加人:北京壹号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62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恩玉,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葛微,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吕一博与天津五色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色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京0107执5864号〕过程中,吕一博申请追加五色糖公司股东北京壹号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号美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方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吕一博称:请求追加壹号美公司为执行依据(2020)京0107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五色糖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五色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74457.68元,但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壹号美公司存在逾期未缴纳出资,与五色糖公司财产混同情形,依法应对五色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五色糖公司称:不同意追加壹号美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理由:两家公司为独立法人,无财产混同。
被申请追加人壹号美公司述称:不同意追加壹号美公司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理由:当时租房是五色糖公司的业务,两家公司没有财产混同。
本院查明
经查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京0107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吕一博与天津五色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签署的《北京市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8日解除;二、天津五色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吕一博违约金585759.3元;……”。五色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京01民终5476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五色糖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一博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即(2020)京0107执5864号案件。该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公司银行存款74457.68元并发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案执行标的剩余51.130162万元未到位。经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2021年2月20日,该案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据,天眼查出具的五色糖公司《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五色糖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7日,注册资本200万元(认缴制),2018年6月8日,五色糖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壹号美公司为五色糖公司唯一法人股东。股东出资信息显示:2018年度报告,壹号美公司认缴出资日期为2018-06-08。2019年度报告及2020年度报告中,壹号美公司认缴出资日期为2038-12-31。吕一博主张五色糖公司股东壹号美公司与五色糖公司财产混同,并提供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员工混同,办公地点混同。壹号美公司与五色糖公司否认两家公司财产混同,本案审查期间,五色糖公司与壹号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未混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股东,被申请追加人壹号美公司与五色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未混同,故此,本院对吕一博追加壹号美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北京壹号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执行依据(2020)京0107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二、北京壹号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020)京0107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天津五色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吕一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