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5楼。
法定代表人:李成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仕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仕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20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受理案件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和2021年8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5月26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仕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信用惩戒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告知其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截止2021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交强险赔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4717元、执行费177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仕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