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吴柏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德惠永丰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孙淑梅。
审理经过原告吴柏臣与被告德惠永丰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12日,原告吴柏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吴柏臣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周淑波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刘悦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