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兴长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告:浙江长兴东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新都小区4幢第1-4间。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
审理经过
原告长兴长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东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长兴长日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长兴长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