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东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天地荣域商贸中心1-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58507375F。

法定代表人:李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傅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周宇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河北钇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南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MA07L85R2F。

法定代表人:王栓,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东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傅万军、周宇航、河北钇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东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东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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