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桐乡市河滨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复兴北路河滨小区。
代表人:姚利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华正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桐乡市河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华正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桐乡市河滨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桐乡市河滨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计451元,由原告桐乡市河滨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