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华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强,固始县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中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华庭与被告何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李华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从2017年1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计50个月×1725元/月,共计86250元,两项共计201250元;3.判决原告支付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从2021年3月26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近邻关系,2017年1月份,被告因做工程缺乏资金,找到原告借现金115000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被告借款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现金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元),利息2分,2017年1月26日,何中全”。被告借款后,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当面及电话催要,被告还是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不还。据此,原告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且电话联系不上,亦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华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9.3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士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薛卫东 书记员叶倩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