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晔,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凤冈县,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闽02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晔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同)。宣判后,被告人黄晔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02刑终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30年9月10日。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黄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晔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累计考核分2822.5分,兑现表扬四次。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0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消费总账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晔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