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1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李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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