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某1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李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