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万清,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南路*号*幢*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先亮,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连云港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香溢世纪花城综合B楼2层G23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东,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和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9号14层。 法定代表人:茆文波,总经理。 被告:赵娟,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王通超,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王通伟,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顾天刚,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万清与被告连云港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和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娟、王通超、王通伟、顾天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徐万清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万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万清撤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韧 人民陪审员 刘永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