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章剑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徐金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审理经过 被告人章剑平、徐金旺犯诈骗罪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闽0212刑初8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
2、本院自2019年1月17日、4月25日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章剑平、徐金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徐金旺名下闽CY××××车辆已查封,但未扣押。
3、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金旺名下闽CY××××车辆的产权。
5、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
6、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金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52.37元。本院查明 7、经查,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金森
审判员 许金鑫
审判员 林康平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