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贵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
被告:高桂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张贵义与被告高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贵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