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开发区千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辽河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广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磊、董文浩,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诸城市隆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办事处中黄疃村东。
法定代表人:蔡海波,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8)鲁07民终9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开发区千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隆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47914.03元。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1、2019年8月14日、9月17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有价证券等,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被另案查封、拍卖)。
本院查明
2、2019年8月15日,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19年9月17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提供资金进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鲁07民终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