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运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莲湖路53号1幢1层E区135室。

法定代表人:顾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华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2427室。

诉讼代表人:李益,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凡,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羿辰,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运动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运动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运动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二十一世纪运动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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