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爱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石马山镇井泉村井泉组。
被执行人:谭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六亩塘镇三步桥村丰木组。
被执行人:梁杰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六亩塘镇三步桥村丰木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爱桂与被执行人谭波、梁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13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爱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涟民一初字第134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