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新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陆丽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城与被告陆丽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新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新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