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绪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陆文峰,男,藏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曹绪生诉被告陆文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9年5月至7月之间,被告陆文峰因草岔沟河堤工程需要,租用原告装载机48天,产生租金21700元,承诺工程结束后付清租赁费。在工程结束后只给付了1万元,对剩余租赁费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拖欠2年多时间。由于原告装载机是贷款购买,按照农村信用社0.75%的利率计算利息为1755元。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陆文峰支付租赁费11700元及利息175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但对拖欠原告租赁费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系卓尼县柳林镇草岔沟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实际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卓尼县,合同履行地也在卓尼县,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甘南州卓尼县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甘南州卓尼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甘南州卓尼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36元,退回原告曹绪生。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德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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