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连旭,男,满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庆赫,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革,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连旭因与被上诉人张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连旭于2021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洪连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洪连旭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元,减半收取五百零三元,由上诉人洪连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元,减半收取五百零三元,由上诉人洪连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