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光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被告:石星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光伦诉被告石星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冯光伦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光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光伦撤回对被告石星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00元,已减半收取336.00元,由原告冯光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