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董地街道办事处(原水城县人民政府董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董地街道双巢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009475571G。 负责人:喻洋,系该办事处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关鸣,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董地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刘关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董地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8月12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刘关鸣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董地街道办事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董地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董地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 芳 审判员 朱会峰 审判员 何与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金丽 书记员王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