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丽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丽颖诉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经了结,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丽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丽颖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顾秀萍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嘉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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