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予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代理人:曹华,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徐婉瑜(曾用名:徐小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审理经过

徐予凤申请执行徐婉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8民初3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婉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予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121390元被本院依法扣划,经依法分配申请执行人得诉讼费2300元及14085元案款共计16385元,被执行人工资等收入被本院另案扣留,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并走访了所在的基层组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徐婉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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